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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德国人员租赁是以商业形式发展的,1994年联邦政府借鉴70年代荷兰“推行的失业人员回归市场”的项目经验,开始资助公益项目,1996年又将一些附加的公益项目委托给人员租赁公司运作,以此安置政府职业介绍所安置不了的困难群体(缺少技能、55岁以上、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残疾人)。具统计,在德国430万失业者中
约有1%以上,4.5万名最困难的人员,是通过人员租赁公司中实现了就业。当时德国议员哈茨先生提出以人员租赁形式解决失业问题的建议,考虑可否有一些公益性组织与当地劳动局合作,促进就业,联邦政府提供项目支持。2002年被联邦政府采纳,并由15人组成“哈茨委员会”制定解决失业问题的“哈茨”计划,计划内容就是成立以公益性项目为主的人才服务公司,要求在181个劳动局必须设立一个人才服务公司,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人才服务公司与人员租赁公司,放宽对人员租赁公司的政策限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践证明,“哈茨”计划在促进再就业方面起到了沾贴效果,依靠企业,服务于企业。人员租赁公司运作政府的项目出于有三点考虑①得到政府资助②提高企业信誉度③发展壮大自己。
在德国为了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租赁公司与劳动局合作,产生了公益性人员租赁,即人才服务公司。人才服务公司的经营有三种形式:委托私人公司经营;劳动局与私人公司合作;劳动局自己单独做。目前德国多采用委托私人公司经营。劳动局将困难群体人员推荐给人才服务公司,有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失业者对人才服务公司介绍的岗位必须接受。

总之,赢利为主租赁公司只注重挣钱,而劳动力为主人才服务公司他会从失业者的角度考虑,为其提供多种服务,帮助解决各种问题,在工作空档期,为利用时间为其培训,提高其素质,增强其自身能力。
人员租赁公司在德国运作仅一年,工作或工作过的人达70000人,平均转正率为30%。其中妇女在其比例比赢利公司约高1%,青年雇员中30%在25岁以下。
人才服务公司与人员租赁公司主要区别在于是以公益性为主和还是盈利为主。劳动局所属的人才服务公司采取三种方式实施项目:劳动局自己组织、与人员租赁公司合作、全部委托人员租赁公司。
“哈茨委员会”规定,当地劳动部门要将1%的失业人员采用项目的方式交给人才服务公司实施。劳动局对项目的实施采取每年6-7月进行招标,请人才服务公司按照劳动局提出的条件竞标,一个人才服务公司可以同时竞标几个项目。2003年初,联邦政府第一次招标的对象为3500名困难人员;第二次招标的对象为25万青年失业者。
人才服务公司资金状况为:70%靠企业在市场盈利,30%靠政府资助。对于人才服务公司来讲,按照工作合同雇用人员时间9—12个月。政府资助的30%只能是租赁人员的基本费用(德国每个失业者1100欧元/月,7-9欧元/小时)。租赁人员空挡期较长,不但要支付工资,还要支付附加费用,租赁人员的正常经费难以保障,这样人才服务公司为了生存,在操作方式上基本都把项目全部委托给以盈利为主的人员租赁公司实施。
一般人才服务公司在12个月中,有25%的培训时间。
非盈利的人才服务公司在1994年,产生于慕尼黑,当时有23家公司,雇员7545人,从人员年龄上看,60%小于40岁;26%小于40—50岁;11%大于50岁;从结构上看,26%是社会救济金领取者;27%是职业介绍非常困难人员;20%是一年以上长期失业者;
2002年人才服务公司调查结果:60%的租赁人员在企业转为正式工作;20%的租赁人员被公司辞退;15%的租赁人员合同到期被解除。对520家企业抽样调查:242家企业未租用人员,占抽样企业数46.5%;128家企业租用1人,占抽样企业数24.6%;115家企业租用2—4人,占抽样企业数22.1%;31家企业租用5人,占抽样企业数6%;4家企业将租赁人员转正,占抽样企业数0.8%。从租赁人员文化水平比例看:无文化占54.5%;学徒占36%;职高占2.2%;大专占0.7%;大学占3%。
对人才服务公司和劳动局职业介绍分成两组进行实验,每组134人。实验结果:人才服务公司租赁人员高于劳动局租赁人员13%;同样数量的租赁人员到企业工作两个月后,人才租赁公司在岗人员27.4%,劳动局在岗人员14%。
在荷兰的灵活工作中劳动力公司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荷兰劳动力公司起始于20世纪40年代。当时约束劳动力公司的法规很多,工人只能为一个公司最长工作6个月。受雇者的保护也受到限制,没有附加福利,他们也不能与劳动力公司和用户公司签合同。直到1998年劳动力公司所需要的临时雇佣的证书才批准。作为雇主和受雇者之间的中介机构,将需要灵活劳动力的雇主,和同时愿意在灵活的基础上提供自己的劳动力的受雇者联系在一起。从90年代初期,劳动力公司所签署的合同由20%增加到2001年的40%。雇用的工人数量由1973年的24.45万人增加到2000年的30万人。现在劳动力公司代表了荷兰60%的灵活劳动力的份额。
2002年7月有近一半数量的租赁人员在一年之内成为永久雇员,65%的租赁人员在二年之内成为永久雇员。
在90年代的经济复苏期间,人员租赁的发展迅速,从1990年至2000年期间,全部人员租赁公司就业增长了40%。(郭新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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