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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员租赁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主要聘用秘书。人们开始对人员租赁公司的作用予以肯定,当时被称作机器上的润滑剂。1999年政府通过了《灵活就业与保障法》对租赁公司的作用给予全面肯定,一方面给雇主寻找员工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对雇主、雇员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使得雇主、雇员更加灵活的行使自己的
权利。在1999年之前,当时人们阻止租赁行业发展,颁布了一些规定,要求租赁行业开展业务必须办理许可证,租赁人员租赁期限最长12个月,12个月后还要继续聘用的就必须转成正式员工;租赁期限终止,一切权利保障同时终止;雇主在聘用期间不能随意解雇员工;在行业上,禁止建筑、运输行业中聘用租赁人员等。1999年1月1日政府通过了《劳工条例》对雇主、雇员的权利义务责任作了详细规定。在《灵活就业与保障法》的影响下,经过荷兰雇主、工会和人员租赁公司三方的合作,同年又颁布了《集体劳动合约》,才达成三方中存在更加灵活机动的三角关系。
荷兰人员租赁有650万签合同/年/次,人员租赁有225000人签合同/天/;平均每年有租赁人员650万;平均每天签定工作合同2.25万人;每年的目标17万人;通过人员租赁每天提供空缺岗位155万个。
荷兰劳动力市场租赁人员平均数比例为2.8%
欧洲劳动力市场租赁人员平均数比例为2%
劳动力公司租赁人员平均数比例为4.5%(高峰时)

2003年度荷兰对租赁公司运行情况进行10年总结,指出10年内有700万人次从事租赁职业,其中220万人找到了固定工作,150万人由失业转入就业状态。
荷兰的劳动力市场是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个人的自由度很大。其灵活就业特点十分突出:在数量上,可以满足超时工作;在功能上,一个人可以在多个岗位上工作;在价格方面,可以采取奖励价格,即根据工作的成效给予奖励,个人工资收入的90—95%通过正常工作获得,其余则通过奖励得到。
荷兰的灵活就业方式与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相比较,非全日制就业约占全部就业人员40%,而欧盟只占20%;临时性就业占全部就业4%,而欧盟只占1.4%。现今,荷兰职介所中很多公司开始采用人员租赁方式介绍人员。在人员租赁发展中,人们一方面从事灵活就业,一方面又希望稳定工作;而现行政策可以满足工作灵活和稳定收入。
在荷兰劳动力市场中,人员租赁已被雇主与雇员认可,雇主认为企业需要劳动力,主要根据企业的产品需要来确定;雇员认为,工作与个人生活合理的结合,这是很重要的。
欧洲在90年代放松了对临时合同的限制规定,但是对正式合同的规定作了有限的改动。企业内正式合同雇员能够得到正规长期的保护工作,而那些只有灵活工作合同的企业租赁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工作保护,使他们风险加大。
荷兰的就业保护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是很严格的。使用租赁人员数量
(用户没有解雇费)在欧盟中是最高的,雇主利用灵活的合同避免政府规章的约束。政府已经采取措施为租赁人员提高安全性。(郭新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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