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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暂行政策 社区工作者享受养老医疗保险
2004-08-02

   记者昨日获悉,针对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政府部门专门制定了相关暂行政策并开始落实,沈阳市上千个社区的工作人员将因此享受到一定的政府补助,为其扎根社区工作提供了后盾支持。

  ■补助对象

  社区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工作、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委
员会成员、社区党务工作者及社保干事,并有两个前提条件:从事社区工作为首次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医疗保险缴费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人员。

  提示:有五类情况的社区工作者,政府将不再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达到或超过15年的人员;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因落选、罢免、解聘等原因离开社区工作岗位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

  ■缴费比例

  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其中由政府按社会平均工资10%予以补助,纳入社会统筹调剂金;个人按社会平均工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社区工作者基本医疗保险: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缴纳。其中由政府按社会平均工资8%的比例补助,个人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缴纳。

  提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社区工作者还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政府补贴20元,个人承担20元。

  ■缴费年限

  据介绍,社区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同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政府对其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基本养老保险最长补助年限为15年,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年限分别为男性最长30年、女性最长为25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工作者,按规定年限缴足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所在地民政部门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批准次月起便可享受退休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区工作者,符合退休条件,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本人需一次性由个人按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10%,补齐至最低缴费年限所需医疗保险费,批准次月起可以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与城镇职工的区别

  在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上,社区工作者与城镇职工实施办法有所差别。政府补贴社区工作者的保险费用,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均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一定比例缴纳。而城镇在职职工则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单位工资总额的20%比例(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承担,个人按上年工资收入8%比例承担;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单位工资总额的8%比例(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承担,而个人按上年工资收入的2%承担。

 

稿件来源: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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