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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2004-06-04

  根据《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违反规定,将作如下处罚:

  1.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2.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用人单位,责令其中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3.对违反第二十条非法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

  4.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对不符合或违反本规定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拒发就业证;对已发就业证的,应予吊销作废。

  6.本规定的处罚,由劳动部门执行。罚款收入按国家统一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稿件来源: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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